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 第二条 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从事种子科研、教学、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中常务副主任1名。 第三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含专家)组成。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的正、副主任、专业组正、副组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和有关技术、科研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认定新品种; 2、审核终止推广品种意见; 3、制、修订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办法、标准和技术规范?#21462;?/span>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1、审核专业委员会初审提交的品种、申请复议的品种、专业委员会或品审会办公室提出的终止推广品种的建议; 2、审核批准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办法、相关制度,品种审定、认定标准,品种试验与审定技术规范?#21462;?/span> 第六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组。各专业组由9-11名委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专业组的职责 1、初审品种,参加制定品种试验、审定标?#23478;?#21450;技术规范; 2、参加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品种考察,监督、指导农作物品种试验。 第七条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负责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 1、初审申请审定、认定品种的资质条件; 2、负责组织委员和专家开展品种的认定工作; 3、组织开?#21476;?#20316;物新品种的试验; 4、负责试验站(点)的技术指导和机构认可; 5、组织起草品种试验、品种审定、认定管理办法和标准等; 6、指导盟?#20449;?#20316;物品种推荐小组的工作; 7、承办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专家库。在召开农作物品种审定、认定会议、组织品种鉴定、考察品种?#20445;?#21487;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参加。 第九条盟市设立农作物品种推荐小组。各盟?#20449;?#20316;物品种推荐小组挂靠在盟市种子管子站。其主要职责 1、承担辖区内拟报审、认定品种的推荐; 2、负责辖区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品种试验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品种试验站(点)的工作; 3、负责组织本地区新品种引进、登记上报,承担新品种示范、展示和推广工作,拟定停止推广品种审核上报工作。 4、负责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目录中没有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任职条件: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直接从事品种管理或研究的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委员、专家由各有关单位和盟?#20449;?#20316;物品种推荐小组推荐,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25628;。?#25253;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聘任,每届聘期5年。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专家因工作变动、离岗或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承担品审会工作?#20445;?#26377;关单位或所在盟市品种推荐小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委员、专?#19994;?#26435;利和义务 1、参加品种审定、认定会议; 2、参加品审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品审会交办的工作; 3、及时?#20174;?#25152;在地区品种审定、认定工作的有关情况及问题; 4、履行品种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在自治区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认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给予表彰或报农牧业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委员和专家参加品种审定、认定?#20445;?#33509;有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其进?#20449;?#35780;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自治区农牧业厅通报批评或解聘职务。 第十六条自治区品审会委员、专家、盟市品种推荐小组成员和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请品种审定、认定的技术?#29287;希?#21697;种标准样?#32321;?#39035;严格保密。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给申请品种审定、认定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自治区品审会对其进?#20449;?#35780;教育;情节严重者,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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